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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招標投標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以及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或者公用事業項目,應當進行招標。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五條物業管理、貨物采購等服務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招標程序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執行。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審批的項目,招標人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時擬定招標範圍和方式,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項目批準後,審批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將確定的招標範圍和方式告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經批準的項目招標範圍和方式需要變更的,招標人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第七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概算已經批準,並取得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工程建設規劃許可等相關批準文件;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該批準的,已經批準;

(四)建設項目有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第八條所有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控股或者主導的項目,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應當在有形市場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因自然條件或環境限制,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3)擬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成本與項目價值相比,不值;

(四)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應當招標而不宜公開招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

(壹)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三)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算、財務和項目管理等專業技術力量;

(4)具有類似工程項目的投標經驗;

(五)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專職招標專業人員;

(六)擬使用的評標專家符合有關規定。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七日前,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權限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省內實施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設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或者合同約定收取費用。第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截止時間,並在國家或者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發布。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予以聲明。第十二條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人資格;

(二)資質等級;

(三)註冊資金、資金、人員、技術、設備和管理;

(四)近三年類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因地區、行業、所有制不同而歧視潛在投標人;不得以潛在投標人在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為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第十三條招標文件,招標人壹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招標項目的範圍、性質、規模、數量、標準和主要技術要求以及交付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二)評標方法和標準、編制投標文件的要求、投標方法和截止時間、投標有效期和開標地點;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協議格式;

(四)投標人要求的投標函及其附件、履約擔保文件和授權委托書的格式和說明;

(五)投標價格要求和計算方法;

(六)需要劃分標段和確定工期的招標項目的標段和工期;

(七)圖紙或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八)其他應當說明的問題。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項目資金的來源以及根據工程進度支付項目資金的情況。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確定的建設範圍、建設標準和總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