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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沒做好我可以拒絕交物業費嗎?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公司不按約定服務,屬於違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壹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以免官司敗訴。確定業主是否有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拒交物業費需要有正當理由。在司法裁判中,應當嚴格把握正當理由的認定,壹般限於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瑕疵。

解釋中沒有列出什麽是“正當理由”,而是把是否符合“正當理由”的要求交給了法官,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判斷。

從合同法學的角度來看,合同壹方當事人抗辯權的法理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賦予壹方當事人抗辯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對抗辯權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利益失衡,應當進行調整以恢復利益平衡,從而維護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雙方應尊重對方的利益,建立密切的合作關系。

第三,誠實信用原則允許當事人行使抗辯權,但不得濫用這壹權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否基於正當理由,主要是考察業主拒交是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

九條壹第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了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