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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減政策適用的說法怎麽填?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扣除。按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的進項稅額,能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不能加計扣除。按規定轉出進項稅的,應在進項稅轉出當期相應減少和抵扣進項稅。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可在當期計提和抵扣期間抵扣×10%。

當期可抵扣附加抵銷期末余額+當期應計附加抵銷-當期可抵扣附加抵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

第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7.2065438年4月1日至20265438年4月1日2065438+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扣應納稅款(以下簡稱加計扣除政策)。

(壹)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以下簡稱四大服務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31,2019年3月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4月起。

2009年4月1日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壹年度銷售額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抵減政策的當期同時計提。

(2)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附加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和抵扣;已計提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轉出的,應在轉出當期相應減少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計提與抵扣=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本期可抵扣加抵扣=上期期末新增抵扣余額+本期新增抵扣-本期抵扣加抵扣。

(三)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計算壹般計稅方法下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應納稅額)後,加計扣除下列情形:

1.扣除前應納稅額等於零的,本期可扣除的加計扣除項目全部結轉下期扣除;

2.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扣額的,當期可抵扣額從抵扣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扣;

3.抵扣前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等於當期可抵扣額的,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可抵扣額。當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結轉下期繼續扣。

(4)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加計扣除。

納稅人從事貨物和勞務出口,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分割的進項稅額,不得預提和抵扣,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合計×當期出口的貨物和勞務銷售額及跨境應稅活動÷當期銷售額合計。

(五)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其計提、扣除、減少、余額等變動情況。欺騙加計扣除政策適用或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扣除政策到期後,納稅人不再加計扣除,加計扣除余額停止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