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合同雙方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在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但在上述定義中,特別強調了物業管理是“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並明確指出這項活動需要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開展。也就是說,業主除了在享受服務、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時繳納相應的費用外,還應盡義務對物業管理服務給予積極的支持和配合。物管企業在按合同提供服務的同時,也要爭取業主的支持和配合。只有在這種環境下,物業管理活動才能正常進行,合同雙方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可見,部分物業管理企業認為“物業管理是我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能,我提供什麽樣的管理服務,業主就接受什麽樣的管理服務”,缺乏市場意識,違背市場運行規律,沒有必要的物業管理基礎。這樣的物業管理肯定不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