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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的基礎是

物業管理活動的本質是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就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主要通過合同完成,交易雙方是合同的主體。物業管理作為壹種市場行為,也是通過合同產生的。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主要明確了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約定了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的內容和標準。因此,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管理活動的基礎。可以說,沒有物業服務合同,就沒有物業管理。

作為合同雙方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體現在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但在上述定義中,特別強調了物業管理是“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並明確指出這項活動需要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共同開展。也就是說,業主除了在享受服務、監督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時繳納相應的費用外,還應盡義務對物業管理服務給予積極的支持和配合。物管企業在按合同提供服務的同時,也要爭取業主的支持和配合。只有在這種環境下,物業管理活動才能正常進行,合同雙方的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可見,部分物業管理企業認為“物業管理是我物業管理企業的職能,我提供什麽樣的管理服務,業主就接受什麽樣的管理服務”,缺乏市場意識,違背市場運行規律,沒有必要的物業管理基礎。這樣的物業管理肯定不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