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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席會議

壹、聯席會議的基本內涵

目前關於什麽是聯席會議的解釋很少,沒有統壹的認識,所以沒有壹個規範的概念。從司法實踐來看,聯席會議應定義為:無隸屬關系但有工作關系的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由壹方或多方牽頭召開會議,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達成* * *認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意見,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從檢察監督的實踐來看,檢監聯席會議是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有效手段。主要由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召集,各監管單位和相關單位參加,旨在研究解決檢察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使參加聯席會議的各方達成諒解並組織實施。

二、聯席會議的作用

檢察聯席會議制度自檢察機關實施以來,在檢察監督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它起到了規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行為和被監督單位執法行為的作用。由於我國關於檢察監督的法律規定不完善,或者說規定比較粗糙,尤其是勞動教養工作,各地方法規差異較大,給法律監督帶來了很大的不利。為規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行為和被監督單位的執法行為,促進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派出檢察機關召集被監督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制定了壹些規範監改工作和檢察監督工作的規章制度,並以聯席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與會各方共同遵守的規範性文件。比如派出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罰變更進行監督。在監督場所,采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有效促進了刑罰執行的監督,由派出檢察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通過聯席會議確定。其次,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具體問題,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快速解決問題的特點。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都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這些實際問題等法律來完善規範就不允許了。如果某監獄發生多起脫逃事故,影響較大,通過派出檢察機關組織聯席會議,及時防止脫逃,分析形勢,查找脫逃原因,可以在防止脫逃勢頭蔓延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第三,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矛盾。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是在與會各方充分討論和審議的基礎上作出的,是各方協商壹致的,有利於各方自覺遵守。

三。聯席會議的形式和內容

檢察機關與監管場所派出聯席會議的形式主要是會議形式。但這類會議的具體操作方式各不相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分類方式:

從參加聯席會議的要點來看,可分為多黨聯席會議和兩黨聯席會議;從會議召開形式上,可分為總結聯席會議、討論聯席會議、會議發言聯席會議、現場辦公聯席會議和視頻電話聯席會議;從與會人員構成來看,可分為首腦級聯席會議和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從要解決的問題性質來看,可以分為解決工作方法的聯席會議和建立長效機制的聯席會議;從會議內容看,可分為全面工作聯席會議、階段性工作聯席會議和專項工作聯席會議。當然,根據工作的不同,隨著工作的開展,聯席會議上還會有很多點,這裏就不贅述了。

聯席會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或會議精神;溝通和報告重大情況;協調解決罪犯考核、獎懲、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價等相關問題;分析監督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確保公正執法、文明管理的措施;分析罪犯改造教育情況,研究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管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對各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