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業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