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物業應該提供協助,協商的主體也應該是最終使用人,也就是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