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物業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組成,任期3年。第十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所作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參加會議。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壹)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二)通過招投標,選聘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終止物業管理合同;(三)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年度物業管理計劃和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四)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五)確定或者調整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六)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監督* * *使用的設施設備和* * *使用的場地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物業管理企業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第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壹)按照合同的要求,制定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措施;(二)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四)聘請專業公司和人員承擔專項服務;(五)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實施物業管理;(六)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管理。
成員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團活動。第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到物業管理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壹)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據實結算,其余結轉;(二)移交全部財產檔案和相關財務賬冊;(三)移交業主所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產。第四章物業前期管理和移交第十六條物業前期管理是指新開發房屋竣工至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期間的物業管理。第十七條房屋開發單位在出售房屋時,應當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應當使用國家示範文本。第十八條物業的前期管理由房屋開發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前期管理費用由房屋開發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分別承擔;未售出和已出租的房屋,由房屋開發單位承擔;房屋已出售或出租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第十九條房屋開發單位移交物業時,根據規劃要求,進入住宅區的費用,屬於業主所有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當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二十條房屋開發單位移交物業管理時,應當向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建設材料:
[!帝國新聞。page-] (1)竣工總平面圖;(2)單體房屋及配套基礎設備竣工圖;(3)地下管網圖;(四)各類房屋及設施清單;(五)其他必要的資料。第五章物業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壹條城市住宅區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物業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合同提供服務,保持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和場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環境整潔、公共秩序良好。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承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委托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服務。第二十三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損壞房屋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觀;(二)擅自將住宅改為商品房或者其他營業用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