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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遼寧省前期物業管理條例

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在30日內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合同雙方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的基本情況;

(三)物業服務和服務標準;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方式;

(五)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六)物業的驗收情況;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處理方式。

物業服務標準應當參照國家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執行。前期物業服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環境衛生、綠化、公共秩序和車輛停放管理;

(3)物業裝修管理;

(4)物業檔案管理。

業主有權拒絕接受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未約定的有償物業服務。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家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前款規定的住宅規模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物業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質量和配套設施的完備性進行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資料,雙方應當做好查驗記錄。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信息和配套設施不齊全,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存在質量和功能問題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接到書面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

建設單位依法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物業管理資料,應當自移交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縣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建設項目總建築面積3‰的建築面積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最低建築面積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上可獨立使用的房屋,具備水、電、暖等基本功能。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用房中調出。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核實並註明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的房屋質量問題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到現場查看情況,並予以保證。施工單位無法通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質量保修條款進行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委托其他單位進行保修。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

超出保修期或者保修期外的物業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