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為了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