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開關電源的相關規定

開關電源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轉供電的必要條件:壹是必須受供電企業委托;二、是征得本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的同意;三是供電企業與委托供應商簽訂協議。

轉電委托費:轉電協議應約定轉電費用,由雙方根據委托經營項目數量協商確定。

送電損失:供電企業應當承擔向被送電客戶供電的公共線路和變壓器的電力損失。

法律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十四條,用戶不得自行開關電源。在公共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經該地區具備供電能力的直供用戶同意,可以委托就近用戶轉供電,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國防和軍事用戶轉供電。委托轉供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供電企業與受委托的分供方(以下簡稱分供方)應當就分供方的範圍、容量、期限、費用、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分供方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協議。

2.轉區用戶(以下簡稱轉區用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接供應商,享有與直接供應商同等的用電權利,所有用電事宜均按直接供應商的規定辦理。

3.向轉戶供電的公共線路和變壓器的電力損失由供電企業承擔,不得攤入轉戶用電量。

4.在計算電費的用電量、最大需量和功率因數調整時,應扣除用戶、公用線路和變壓器消耗的有功和無功功率。最大需求量按以下規定進行換算:

(1)照明及壹班制:月用電量180 kWh,相當於1 kW;

(2)兩班制:月用電量360千瓦時,相當於1千瓦;

(3)三班制:月用電量540千瓦時,相當於1千瓦;

(4)農業用電:月用電量270千瓦時,相當於1千瓦。

5.委托費用由雙方根據委托經營項目的數量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