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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住宅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用於住宅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部分壹般包括:住宅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室外墻體、門廳、樓梯、走廊等。* * *設施設備壹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道、非經營性停車庫、公益性文化體育設施設備、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設區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委托。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對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

擴展數據:

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業主應當按照自有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金額為當地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每平方米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並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房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