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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得停水停電。

法律主觀性:

民法規定物業不能隨意停水停電。水電的提供方是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局,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業無權為業主斷水斷電。當業主不繳納水電費時,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供水供電公司的名義采取停水停電措施。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