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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和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權利:1。依法享有所擁有財產的壹切權利;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配套設施、同壹場所的公共設施和物業、公共場所(場所)的權利;3.有權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修;4.有權自行或聘請他人合法維修物業自用部位的各類管道、電線、水箱等設施,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進行施工的除外;5.有權建議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範圍內同壹建築、設施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時組織維修;義務:1。使用、經營和轉讓自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和政策;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3.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和公共設施的完好;4.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維修基金等費用。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壹條物業服務提供者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應當就專項服務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在拆除後將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