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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有調解糾紛的義務?

法律主觀性:

1.物業是否有義務幫助鄰裏調解糾紛?

物業沒有義務幫鄰居調解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維護、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以合理的方式定期披露業主的服務項目、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績、維修資金使用、部分運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二、註冊物業公司有什麽要求?

註冊的最低要求如下:

(壹)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

(二)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數量大於等於10。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具有職業資格證書。

(四)建立和執行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制度。

(5)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三、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有哪些義務?

業主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要主體,物業管理離不開業主的參與。業主的物業管理權利和義務是以房屋的產權為基礎的。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擁有物業,也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成員。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權利,同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