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1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歸業主所有。經業主同意,可用於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的局部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