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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面積收取物業費的依據

法律分析:按建築面積收取物業費的依據如下:

1.在辦理房產證之前,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計算;

2.房產證辦理後,按實測建築面積收取物業管理費。

物業費的收取時間也分兩種情況。在約定日期收回房屋的,從收回房屋之日起計算。未按約定日期辦理收樓手續的,從開發商向業主發出的收樓通知中註明的交付時間的次月起開始收取物業管理費。所以在上面說的時間節點,物業會收費,即使沒有入住。當然,空置房交不交或者少交,物業公司跟業主協商就是另壹回事了。也就是說,妳買的房子,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就應該開始交物業費了。

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屬於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