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