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裝修管理規定壹、裝修審批程序
1,申報前應準備以下資料:
房屋產權證明,非業主需出具業主授權書;
聘用的裝飾施工隊伍項目負責人的資質證書、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簡單裝修的,業主必須出具裝修保證書,不需要資質證明等材料;
施工圖、施工平面圖、各種立面圖、水電施工圖紙等資料。
2.所提供的資料交付管理處審核後,由業主或業主授權人填寫裝飾工程申報表。
3、《裝飾工程申請表》和施工資料交管理處工程科人員審批後,由管理處裝飾主任批準。
4、經審批同意後,裝飾施工負責人與管理處簽訂裝飾責任書。
5.裝修管理服務費及押金:管理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處交納;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向管理處繳納(裝修驗收三個月後可全額退還保證金,無工程遺留問題);
6.管理處出具裝修開工單和裝修責任卡,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辦理臨時出入證後方可進行施工。
二、裝修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變更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3.將承重墻上的門窗原尺寸放大,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6.擅自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7.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三、裝飾施工管理
1,業主或裝修施工隊伍必須接受管理處對裝修工程的監督管理;
2.施工時間:中小型項目30天,大型項目60天。如需延期,需辦理延期手續,並按5元/天繳納裝修管理服務費;每天施工時間:早上8點?下午12: 00,14: 30?19: 00,節假日不允許施工(辦公樓除外)。
3、裝飾工程完成後,施工隊的負責人應向管理處和業主匯報,由管理處和業主* * *配合對裝飾工程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