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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時期地權的集中與分散

晚唐五代北宋時期,土地兼並的例子很多,反映出當時土地兼並的情況確實比較嚴重。許多學者得出的結論是“在宋代,由於大土地所有制的迅速擴張,全國百分之六十或七十以上的耕地已被地主階級占有”。我覺得這些學者高估了宋代土地集中的程度。按五等戶版計算,地主階級占有的土地約占全國總耕地的45%,農民占有的土地約占全國總耕地的55%。北宋中後期,地主階級占有的土地下降到35%左右,農民占有的土地上升到65%左右。上述計算結果表明,在中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權的變化並不總是越來越集中。土地集中的同時,也有土地分散的趨勢,兩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抵消。土地所有權變動的結果是趨於更集中還是相對分散,因時因地而異,不能壹概而論。這壹時期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是:壹是土地的買賣;第二,生產的分離;第三,政府的招兵買馬、鼓勵開荒、官地私有化的政策,培養了許多自耕農和半自耕農。

第壹,土地集中趨勢

北魏太和九年(485)和唐建中元年(780)後,北朝隋唐政府通過土地立法,通過設定官民占地最高限額、限制賣地等行政幹預手段,限制土地兼並。這些措施雖然不能完全遏制土地兼並,但還是有壹定效果的。“均田制”名存實亡後,政府基本放棄了通過土地立法以行政手段限制占地的傳統政策。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地主對僧侶的土地所有權和習俗有了顯著的發展。例如,鮑莉二年(826)前後,杭州龍興寺僧人曹楠為華嚴經濟社“辟良田十頃”。大和年間(827 ~ 835年),天臺山僧人國士寺為寺題詞,建田12公頃。寺廟占地10公頃以上時,如開城(836 ~ 840)、會昌(841 ~ 846)年間,龍州大相寺“官莊大小* * *,轄地共533公頃516畝三角”(3),歸常山縣長白山李泉寺所有。唐武宗“滅佛”時,寺院經濟遭受沈重打擊,寺院“千頃良田”[6]得不到收售,或分給寺院奴婢、寺院供養戶或其他失地農民。唐玄宗(847-860)登基後,大部分被毀的寺院相繼得到修復,壹部分失去的土地歸還給了寺院。唐末五代,很多寺院還是有很多地的。比如五臺山10寺官莊42有300公頃良田。鹹德二年最後壹周(955年),周世宗再次“滅佛”,* * *棄寺(征)30336座。寺院經濟發展的強勁勢頭受挫,北方寺院大規模占田現象大為減少。但是,道觀似乎不受影響。周代賢德年間(954-960),朗州醴陵縣五仙觀山門內有“二萬頃田”。雖然這兩萬公頃土地不壹定都是五仙關的地方,但是五仙關的地方會有很多。在不屬於後周管轄的南方地區,寺院數量和占地規模也有所增加。據三山記載,在吳越的統治下,福州的寺廟從500多座增加到700多座。五代時,閩王嚴君用八州財物分三等,富戶賜道觀道觀,寺院經濟壹度興盛。宋初,浙江杭州靈隱寺也有大量土地。據《靈隱寺誌》卷二記載,宋天聖三年(1025),慈禧太後曾出錢置田,其中錢塘縣林地5公頃,嚴觀縣思亭鄉水田1000公頃,秀洲崇德縣積善鄉水田1000公頃。

官僚地主壹般也擁有大量房地產。比如周衛《太平廣記》卷499引用北夢的話:“丞相周衛是個好學生。江陵府東邊還有壹個產業,土地肥沃,生產精美,最是碩果累累。積糧則遲。鹹通初,嶺南被授節度使,宗彜以番禺為珠青之地,掛貪泉之戒。周心平氣和地說:“江陵村還有七千堆谷,所以不要貪。”皇帝說,‘這就是所謂的滿谷翁’。“魏周田產多少很難估計。又如四孔圖中條山王官峪村。”春石之美,壹周十余裏,冠壹山。有瀑布和泉水流入北巖上方的山谷,灌溉著幾十公頃的良田”[13]。這幾十公頃的良田只是司空圖田間生產的壹部分。

《武集》卷二十《宋博士傳判詞太平州府毛君墓誌》記載,南唐禦史毛讓位於廬陵吉水“開荒百頃”。《舊五代史》卷壹三二《世襲傳》載:鳳翔節度使(李)人,長子。.....祖上間有千畝田,千畝竹。”《三水小語》卷中“鄭王聘之女為女婿”壹文寫道:“巡撫命之女為女婿,亦是衣冠楚楚之家...而她停止了在鹹通的工作,於是在縣城西北另設工作,那裏土地肥沃。”這裏說的“千畝”、“千公頃”、“萬公頃”並不確切,但也說明占用了不少土地。

北宋時期,官僚地主合並更加活躍。如宋初王佐(王普之父)“勤領牧者,能育財貨,所到之處皆有農家,家窮矣”。石寶基(石守信之子)“幾代同堂,家財萬貫,何處有豪宅別墅”有過展示。黟縣專事酒事的官員李成,也有《李成莊》(⒄),是“霏芳十裏,河貫其間,尤肥,佃戶數百”。王蒙正,壹個高貴的王子,說,“舉行壹個章提供王太後的親戚將占用更多的田家洲”⒅,“入侵數百人的領域”⒆.當時官僚占有大量土地,以至於鹹平五年(1002)欽差大臣田在祭奠儀式上驚嘆:“臣資之地,知在與京師之間”。北宋中後期,官僚地主合並得更厲害。任宗超書記在湖州長興拯救了左浪陳的“千畝良田”[21]。範仲淹“在郭附近姑蘇買良田數千畝,為義村”[22],還在松州鄖縣買良田數千畝,刊為窮族表[23]。僅範仲淹和李師中的“亦莊”就達“千畝”,他們的土地財產總額自然更多。英宗和宗申時期,“正平實為戶部尚書,地七百余頃”[24]。北宋末年,大官僚朱匡家財盡失,更是“地至三十萬畝”[25]。整個情況,正如袁燮所說,“我想今天的人官遊歸來,很少買地”[26]。

無身份地主占地的情況很少記載,偶爾也看到壹些案例,有些占地非常可觀。如《三水小漁》卷中記載:鹹通(860-874)至幹甫(874-880)間,《如芬》編者衛青,耕大球,故“耕地二千畝,十年稱財主。”徐*[霍+博]《雪峰實錄》卷八《社田宅乃樊宇之會》記載,鹹通十壹年(870),蘭棚“田宅二十間”,面積不詳。從其種糧2585.5石,年租10100石來看,棄耕土地應該是60。宋初李煜,應天府之楚丘,“有地百余頃”[27]。趙州女子莫全,“造田百頃,對水竹山莊亭”[28]。宋真宗、潭州長沙嚴旭的“幾十頃土地”[29]。淄川蔡也“擁有幾十頃土地”[30]。王臯位於湖北縣附近,“良田百頃”[31]。與郭和睦相處的,曾“與數百頃”[32]。在時期,永樂年間的姚家在江邊“擁有幾十頃土地”[33]。宋朝之際,呂的、永康、梧州“曾有千畝之地”[34]。張乖乖,淮東土豪,“其家年收入七十萬胡”[35]。

隨著大土地所有制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有壹些小地主賣掉自己的土地,甚至變窮破產。按唐貞元年間東京昭成寺僧姑果園村的畝地計算,貞元二十壹年(805),東京印盒縣僧姑村(今河南滎陽桃花峪)買地386畝,使昭成寺僧姑果園村占地增加到1791.5畝。其中有壹段碑文記載了原地主賣地的原因:“壹段土地由畝、東湖針、西河、南蘇前河、北河拾獲,買下,地主擔保,擔保人償還;壹段10畝河曲地,經過東湖、東趙城寺、南四田場、北關河,很難賣掉地主胡真母親趙信;第壹段有12畝地,在河堤裏,在河裏。就是買,東至周琳,西至大河,南四田,北關河,房東擔保債務出售;買了壹段50畝的山,地主張洽和他的兄弟死了賣了”[36]。敦煌出土文獻中也有類似記載。例如,去年(827年),部落民族安歡慶人“拒絕償還突如其來的土地債務”[37],出賣了10畝土地;天九年(909)後,安歷子賣了7畝地“因缺用”[38]。

土地兼並的加劇,貧富的懸空,有壹定的普遍性。中唐魯直曰:“今制亂,邊政不善,咨者吞,復無止境。富人有幾萬畝地,窮人沒地方住。依靠豪強,自以為私,借糧給他們,租地給他們,壹年到頭幹活,休息五天。如果妳用完了妳所借的,妳將經常遭受供應不足的痛苦。如果妳有壹個農場,妳將被征收糧食稅[39]。宋初郭之子博士也說:“富者有希望之地,窮者無英才之地。“強者無田可種,有田者無力耕。.....富人得益於更多的牲畜,窮人無法自救”[40]。

《宋史》(卷173)《食糧誌》也說:宋仁宗以後,“久安之後,權臣富姓無限占田,並購偽造,風俗習以為常,無法制止。”

第二,土地分散的趨勢

土地集中的同時,也有土地分散的趨勢。就全國而言,可以說土地壹直是集中的,壹直是分散的。這壹時期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是:壹是土地的買賣;第二,生產的分離;第三,政府支持農民的政策。前兩點是長期因素,從秦漢到過去。第三點與晚唐五代北宋政府的土地政策密切相關,鼓勵開墾土地和官田私有化。這將在下面討論。

(A)出售土地

唐末、五代、北宋時期,由於賣地不再受法律限制,土地所有權變動非常頻繁。所以有“千年場換八百主”[41]和“莊田換頻”[42]之說。在頻繁的土地買賣中,引發了許多糾紛和訴訟。在當時的各類訴訟中,與土地問題有關的訴訟最為頻繁。針對土地買賣引發的各種糾紛,從唐元和六年(811)開始,政府出臺了很多處理土地糾紛的條例。北宋初年竇儀等人說:“自唐、元及以後六年,出現了不同風格的賣產”[43],南宋初年袁說:“宮中規矩最詳,但交易最細”[44],就反映了這種現實。

土地權利的流動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階級內部的土地權利流動,也有農民階級內部的土地權利流動;既有農民的農地流向地主,也有地主的農地流向農民。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之間的土地權利流動,不會影響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占有土地的比例。土地權利在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之間的流動,會影響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占有土地的比例。評論者可能會說:“在宋代,由於自耕農和半自耕農所擁有的土地在全部土地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主要是由於地主階級之間的對流,即從壹個地主手中轉移到另壹個地主手中。”“貧農(包括佃農)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得土地,上升為地主,只是個別現象。相反,土地的另壹種對流,即貧農手中的零星土地被官僚地主和普通地主掠奪,是經常發生的現象。”總的趨勢是土地逐漸集中在少數大地主手中”[45]。我們認為,從壹戶到另壹戶,農民買地的概率確實比地主低很多。但由於農民總數比地主多10倍,因時因地而異,無法壹概而論。

有的客戶上升為主戶,有的半自耕農家庭上升為自耕農家庭,有的自耕農家庭上升為地主,往往要經過壹個長期的積累過程。《宋文建》卷106,魯大鈞的《民議》談到:“為了國家,不要急於保護人民。保護人民的重要性在於關心土地所有者,引誘顧客購買土地,並認為他們是土地所有者。主戶自傲,邦自給。”說明佃農完全有可能把自己的耕地提高到主戶。

卷四十七《清遠篇·租稅簿》,引自《租稅簿》也說:“郡縣設租稅征收簿,遇有收割,官員即註(原註:戶數統計,縣官吊腳樓。設創新賬,必說某年某月某日,某村某戶設農賬,妳的賬本放在縣長辦公室,隔三年就輕松了。”這裏所說的“創新建帳”並不是指原業主因為分家、分析而“創新建帳”,而是特指因為“買地”而沒有房產稅的客戶“創新建帳”。《清遠法》在談及“稅租斷書”時,特別提到沒有產品稅的客戶因為“買地”而“設創新賬”,也說明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古往今來,尤其是晚唐、五代和宋代,官僚地主和普通地主都因腐朽而賣地。《北夢言》第三卷講到“在唐憲通,荊州有壹個書生叫唐武靖,博學多才,其實是個書生。旨趣甚高,人師表慕,集五百代,以訓作自給,有西河濟南之風,目遼與之遊。人們常說:‘不食人間煙火的孩子有三個變化:第壹個是變成蝗蟲,意思是在村裏吃;二是變成烏魚,意思是吃書,吃飯;第三個變成大蟲,就是賣奴婢吃。‘三食之代,無壹代’”。那麽,這樣的言論就更常見了:比如劉仔說“我的家鄉有很多官員和醫生,其中有壹個是農民,之後浸淫於微科技,與村裏的那些人不同”[46];劉克莊說,“江浙巨室,壹日為陶鑄,壹日為黔婁”[47];朱說,“人們的土地只有五六歲,所以他們不問自己,富人是窮人,窮人是富人。當妳生病了,被打敗了,妳會飛起來,躲起來,妳會發現壹切。壹定是三十年再來看”[48];南宋胡宏說“回望過去,壹個著名的公職人員,壹個偉大的大臣,秦心立了門戶,卻沒有立即腐化和鄙視聽到的人”[49],就反映了這種情況。事實確實如此。前面提到的超級富豪,如周衛、高燕、李從彥等。,都是幾代之後不為人知的。富人的財富仍可能流向富人,但也可能流向原來的窮人,從而造成貧富易位。袁燮曾說“貧富無定位,農房無定主。有錢可以買,沒錢可以賣”[50]。他還說“富人會被取代”[51]。黃鎮也說過“富貴不過外物,貧富久易易位”[52],謝懿也說過“我學東西已經四十年了。可見,賣地既可以集中土地,也可以分散土地。過去很多研究者只強調中晚唐、五代、北宋時期賣地導致土地集中,說賣地也能導致土地分散,這是違背史實和辯證法的。

(2)財產分割

最遲從商鞅開始,我國實行的是諸子均分的財產繼承制度。甚至在所謂的“均田制”時期,唐朝的“令狐”也規定:“凡應分得土地房屋,以及其財產的人,均由其兄弟平分(註:祖父去世後,異地居住,三年多後,逃亡六年,但無父無祖,只得住在舊地、房、鋪、磨、樂。”如果兄弟死亡,兒子將繼承父親的份額。如果所有兄弟都死了,所有的兒子都平分(註:其父雍,田慈也平分,讓庫班登教晚輩。如果領域少,也按此法劃分)。沒結婚的,不要搞財富。如果有阿姨或姐姐在房間裏,男性就業會減少壹半。沒有男人的寡婦和小妾會被分作丈夫。如果丈夫和兄弟都死了,同壹個兒子分(註:如果有男的,不要分,據說他會把野心留在夫家。如果是改編的話,可以看出曲、奴婢、田家都是不收費的,都要平分。"[54].當時,胡靈雖有“庫本登準為中幼子”的說法,但在現實生活中,包括“庫本登”在內的所有土地財產,都被所有的讀書人混在壹起平分[55]。進入宋代後,關於財產分析和繼承的規定越來越詳細,但其基本原則不變。

所有士均分的財產繼承制度促進了土地權利的分散,尤其是富裕家庭的土地財產。貧困農民的人口增長率與社會人口增長率大致相同,但略低。北宋鹹平6年(1003)以後才有完整的國民戶口數量記錄。如果先平六年的戶數是100%,那麽到至平(1064-1067)末,中國總戶數是200%,到大關二年(1108),中國總戶數是300。也就是說,貧困農民從1變成2,平均需要兩三代。因此,相對而言,貧困農民土地財產因財產分割而分割的頻率較慢,分割範圍較小。有錢人不是。有錢人經濟條件好,健康醫療條件好,結婚早,所以代際間隔更短。而且它的生育率和嬰兒存活率都比較高,所以壹般成年家庭比較多,通常每壹代都有幾個男性姓氏的後代。所以有錢人幾乎每二三十年就要經歷壹次財產分割,而且通常不是壹分為二,而是壹分為三和四。不僅男性姓氏的後代要分田地,女兒出嫁時通常也要分壹些田地用於整容。於是,富家的土地分散得非常快,非常激烈。沒有壹百年,每戶的土地產量很可能比原來的1/10少。有錢人家的孩子分了財產後,肯定會有壹部分開始新壹輪創業,但更多的會逐漸成為普通農民,甚至破產。也就是像張岱說的:“今天突然暴富的人,只能撐三四十年。蓋房子和所有的壹切,如果妳死了,妳的兒子會被分割。不做,妳的家庭就不存在”[56]。《元·樊氏》卷中也說:“富家之子,若易傾家蕩產,則蓋器物吉兇,規模浩大。如果他還是按照老樣子,就把財產分了,設幾個傳送門,費用比前壹天翻壹倍。.....守住大貴族的房子特別難,很容易表明立場。雖然閑散寒冷,但薪水也豐厚,遺產也不少...前壹日無俸祿、遺產、使臣者,後壹日被捉,日常開銷必付,不得不發大財,形勢分析數家,費用尚同,故不破。”可見,諸子均分的繼承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富家的土地分散。相對而言,因財產分割而破碎的貧困農民較少。當貧困農戶需要分家時,通常意味著該戶有更多的勞動力(如兩兄弟等。).勞動力多了,就有可能再創業,或者開墾荒地,或者買農田。俗話說“結婚立業”就是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