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情況如下:
1,物業費的收取應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之日起算,不應從購房合同載明的交房日起算。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業主可以拒付此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
3.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4、物業服務質量差可以暫時拒絕,但必須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業主有權拒絕交付。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