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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回復

現在小區的管理交給物業管理公司,難免會遇到物業和業主的糾紛!那麽妳知道業主的回復怎麽寫嗎?以下是業主答辯範文,請參考!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壹審訴狀1

回答者:。

地址:廣西賀州。

被告(壹審原告):廣西賀州市。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賀州市。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答辯人由於。

原告(廣西賀州市)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規定,未全面履行合同。被申請人認為,原告因事先違約,違反了誠實守信原則;原告向業主收取違約金明顯違背公平原則。

而且應該是基於其不完全履行合同,不能全額收取服務費。

因此,原告沒有理由收取全額服務費和清理汙水管道的勞務費,也沒有理由收取業主的違約金。

否則,顯然不公平。

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特此提交以下答復:

1.原告的物業服務沒有完全履行。

原告違反了《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時應當遵循充分履行(也稱適當履行)和配合履行的原則。

所謂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目標、數量和質量,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不僅應當履行合同的主要支付義務,還應當履行合同中約定的或者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從屬支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只要其中壹方不符合合同約定,就構成債務違約,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合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既要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又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該條款規定,當事人不僅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還要履行合同中沒有約定但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的協助、通知、保密和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根據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條:①物業使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②物業內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管理;(3)物業* * *用房及相關場地清潔衛生,垃圾收集,雨、汙水管道的拆除和排水;(4)公共* * *綠化維護管理;⑤車輛停放管理;⑥協助和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等事務;⑦裝修管理服務;⑧物業檔案管理

被申請人連基本的封閉管理、門衛管理、人員監管、消防設施、路燈安裝、安全管理都沒有,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明顯屬於只收費少服務;街道四通八達,物業設施缺乏,服務不到位;沒有門禁管理的大門,沒有門衛和警衛設施,沒有保安值班室。外來人員和不明身份人員,包括精神病人和乞討人員,可以隨意進出營業服務區,不會保證業主的人身財產和安全。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設置周邊的大門就證明了這壹點。

這也是合同沒有完全履行的證據。

怎樣才能維持公共秩序?安全管理從何而來?

被告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

因此,被申請人首先違約,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至少是不完全履行。

二、被申請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未履行合同第二條第三項:物業使用部位及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收集清運、雨汙水管道疏通。

街前雨天大面積積水嚴重,沒有人疏通排汙通道;交房後,A6#25樓前,農民工走後,垃圾壹片狼藉,農民工的生活用品到處都是廢棄物。在汙水管安裝不到位的情況下,未完工的汙水管成了老鼠窩,堆滿了汙水管,多次向物業服務公司人員反映,卻無人過問,破布爛棉被堵住了汙水管。

此外,A6#20、A6 # 21樓後外墻公共面排水管道損壞,多次找物業服務公司做維修疏通,但始終沒有解決,導致整棟樓外觀暗淡。所有這些都是原告履行其合同義務的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收集和清除以及雨汙水管道的疏通。

同時,沒有人清理主人留在門外的垃圾和路上的垃圾。

既然大街已經變成了人來人往的大街,為什麽不清理壹下?隨便隨地大小便,亂扔垃圾,原告明顯沒有盡到清潔相關場地、收集和清除垃圾的合同義務。

三。原告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采取緊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原告沒有履行合同?第二,6?:協助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註意事項等事項導致A6#25樓業主摩托車被盜,拖拉機油箱柴油被盜。原告至今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明顯違反合同約定,屬於履行不完全給業主造成的損失。原告有過錯。

被投訴人在A6#21樓電表和電線被燒沒人維修導致業主停電數日後,聯系了電力公司,請人自費維修。

原告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原告沒有註意安全註意事項等事項,卻把維修當成自己的工作,這是在欺騙自己,也是在欺騙車主。

被申請人騙取不屬於自己的作品所有權人,並將其作為自己履行作品的事實證據,該證據不能完全采信。

四、原告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如果原告沒有規劃修建公廁,規劃圖上也沒有公廁,未經業主同意就修建了公廁,使人隨意進出,安全受到影響,環境受到汙染;商務人士去陰暗角落隨意小便?最後在抗議後被封殺。

這是被申請人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擅自建設其他用途。

給業主造成的損失。

動詞 (verb的縮寫)原告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停水停電屬於水電公司的權限。未經業主同意,被投訴人不能采取停電停水的方式要求繳納物業服務費,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被申請人未經業主同意扣押業主水費繳納卡,采取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水費的形式,濫用了其他部門而非物業服務的責任。

導致部分業主欠水費,但原告卻切斷了所有業主的供水,牽連其他業主,明顯侵害了業主利益。

合同第二十五條:業主每戶壹次性繳納專項維修資金1,000元。

但是,在全體業主對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提出抗議後,被告沒有返還業主專項資金?

6.原告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及本合同。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每年至少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八條:每年兩次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

受訪者視服務為官員的施政?不按照法律、法規和協議的規定履行收支,不公布收支情況,業主就無法監督其工作。

原告的收支是否合理,收費項目是否透明公開。

幾年了,至今沒有向業主公布任何收支情況。

不及物動詞被告同意業主拖欠費用。

合同第七條:業主應當在交付之日繳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服務費按季度繳納,在15到期月前履行繳納義務。

合同第十九條:乙方可以采取勸說、警告、向有關部門報告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規章制度的行為。

被告明知自己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業主反對原告不履行合同,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

我心虛,認同業主違約,也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更多高於銀行的貸款利息,變相采取高利貸的做法,壹舉兩得。

但當季未付款時,沒有進行催款工作,沒有催款。是業主的默認和同意,現在所謂的違約金超過了費用,是原告別有用心造成的。

未勸乙方及時制止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交費,原告本人違約。

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不壹致,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

原告先違約,向業主收取違約金的事實不充分,有違公平正義;且原告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收取清潔汙水管道的全額服務費和勞務費,明顯不公平。

被申請人請求法院判決被申請人承擔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以示法律的公平正義!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庭

附:本答辯書2份。

受訪者:

兩千年xx月六日

物業糾紛回復二

回答

(2009)司民子楚第460號

答辯人:崔

被申請人:青島物業管理中心。

被告對本案的答復如下:

1.本案是物業合同糾紛,不是物業費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發)

[2008]第11號和第108號(15)約定本案案由應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中沒有物業費糾紛這壹案由。

2.被告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未授權青島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本案物業合同,故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本案的物業合同是2006年簽訂的,所以應當適應2003年9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而不是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國務院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

其次,本案中業主委員會簽訂合同超越了其職責權限。

被告居住小區的業主大會在2007年至2009年沒有做出聘用原告的決定。

根據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青島嘉禾路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未作出聘用原告決定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了物業合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超越了其法定職責和權限,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本小區業主大會尚未決定重新聘用原告為本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原告向被告索要物業費缺乏法律支持。

原告在該小區的物業合同於2006年到期,本案的物業合同是續簽合同。

根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和解聘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四、原告計算物業費的標準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所在小區的業主大會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

2007年,本小區業主大會對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作出決定,但業主大會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物業費標準。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被告作為業主,必須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五、本案應追加青島小區業主委員會為本案第三人。

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監督物業公司履行物業合同,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是否續聘物業公司。

本案屬於物業合同糾紛,業主委員會參與本案的審理對查明案件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案的審理結果與本小區業主委員會直接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本案應追加本小區業主委員會為第三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主張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受訪者:

20XX年

拖欠物業費的訴狀3

被申請人姓名:xxx性別:男;民族:漢族;身份證:34 * * * * * * * * * 2857

現住址:安徽蕪湖奇瑞BOBO城-樓-單元-室,BOBO城業主;

對蕪湖xx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物業)訴被申請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壹案答復如下:

與此同時,請

1.請xx物業提供被告在訴訟期間未繳納物業費的有效證據(必填);

有什麽證據證明被告沒有履行義務,沒有繳納物業管理費?

2.被告於2011 1至2014年8月31被訴xx房產,費用未交。根據民事訴訟時效,原告已超過民事訴訟時效,被告已喪失起訴權;

民事訴訟時效已過的,法院應當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關於xx物業占用業主公共區域,隨意劃車位的問題,請xx物業給出合理解釋,並將許可文件提交法院和公安機關審批;

4.民事訴訟中提及的被告未及時支付費用,xx物業違約金4855.00元,並要求xx物業向法院及被告出具有效的法律條款及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5.服務期間,XX物業未履行物業職責,未按照物業服務協議的條款履行,未履行承諾。詳見《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嚴重違反了《委托物業管理合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得只對無服務收費或對少服務多收費;具體的不服務現象也可以參考其他業主提供的相關證據;

6.XX物業收取的停車費70%未支付給業主,嚴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存在挪用或侵占公款的可能;(請向xx物業出示所收停車費的收支情況);

7.第壹屆業主委員會成立為xx物業私自操縱,廣大業主並不知情,部分業主職工會成員在物業身居要職,卻無人知曉,沒有為業主做任何事情,嚴重不符合規定;

8.衛生不能及時打掃,樓道多日不能打掃壹次,把手上灰塵嚴重,沒有直觀證據改變證據。如果法院需要,我可以提供50個以上的實名簽名證明;夏天大部分垃圾桶損壞,漏汙水,沒人處理。保潔時,保潔車故意說汙水掉到地上;我住在壹樓,氣味很難聞,反饋設備多次沒有改善;

9.住房問題,後陽臺墻體變形,要求整改從拿房那天起,物業就故意推諉,至今未整改。內墻多處被掏空,壹直沒有解決。自行解決需要360元。衛生間按要求防水,滲水嚴重,導致家中家具、地板損壞;

10.地下車庫的照明已經損壞很久了,反映已經很多次沒有維護了。顧支付了安裝燈泡的費用(10元)。

地下室墻角開裂,存在安全隱患,未修復。樓底下的車庫應該是業主所有,物業私自占用,高價出售給相關人員。大部分路燈不亮,甚至有的被拆除,嚴重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9.關於xx物業事故提醒的照片,照片都是假證,我的報箱可以現場查看。和照片不壹樣,照片裏貼的提醒都是壹樣的,環境也是壹樣的,造假很明顯。有假證,藐視法庭。我敦促法庭追究他們的責任;

10,小區設立大門護欄,對於小區的管理無可厚非。為什麽車主不能正常進入,車輛必須辦理門禁卡?我自己的家給別人安排了看門人,卻不給我壹個家。多好的理由!!!

11.物業合同中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不允許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多收費,從以上表述可以反映出祥瑞物業確實存在只收費不服務的現象;

12.現在xx物業把物業管理移交給了xx物業,也就是說他們現在和我們業主沒有任何關系了。壹個不相關的物業怎麽有權利起訴我們業主?

13,小區治安問題,多名業主被盜(可向公安部門取證報案)且小區內本應配置的攝像頭大部分被損壞,對案件偵破造成阻力,給案件偵破帶來困難;

14.小區的消防通道已經關閉多年,鎖已經生銹。壹旦發生火災,火進不去,對小區的安全管理是有害的。同時,多年來從未開展過防火防盜活動及相關事宜;

15,小區商業街區域占用嚴重,無樓道可過。多次被舉報,從未整改。

最後聲明:我是壹個普通公民,我們希望自己的努力能夠得到相應的回報,或者說類似的回報,而不是完全沒有回報。從上面的陳述可以看出,財產遺漏是作為事實存在的,違約在先。希望法院從保護弱者的立場出發,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追究原告制作假證的責任,同時對被告進行賠償。

1.被告訴訟期間誤工費200元/天。

2.交通費50元/次

3.前期買燈泡6次,24元。

4.入場費100元。

5.建墻修復初期費用360元。

6.精神損失費5000元(沒上過法庭,收到傳票後壹直深夜無法入睡,精神損害很大,)

名譽損失2000元

* * *人民幣金額:xxxx元。

鑒於上述說法,法院可以調查和走訪其真實性和可靠性。

我在此傳達

被告:xxx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