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住進去的房子,壹般都要交物業管理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並規範了房屋交接的程序。比如要求開發商在房屋交付時向購房人提供房屋驗收合格證明;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開發商還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開發商未能出示證明文件或證明文件不齊全的,購房人有權拒絕交房,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既然房屋已經交付,無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相關的物業管理費都應該繳納,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了很多物業服務(如保安、保潔等。)不管主人是否實際居住。
綜上,要交,房子沒人住,不能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只要開發商已經交房,業主就需要交物業費,但入住時間不長的可以少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