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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60歲繳納社保,領取養老金可以嗎?

法律分析:

第壹,保險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自願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日起,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基礎養老金。但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繳納保險費,符合待遇和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之間實行聯動。

第二,資金籌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模式,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籌資方式。,並按年繳費,暫實行縣級統籌。

1.個人支付。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定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

2.集體補貼。有條件的街道社區和村集體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由社區和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員提供資金支持。

3.政府補貼。中央政府向符合條件的被保險人全額支付基本養老金。省財政根據實際參保人數,對參保人員進行補貼。選擇按100元-400元水平繳費的,每人每年補助30元;選擇500元及以上的,每年補助60元。對選擇2500元、3000元繳費檔次的城鄉居民,省財政補助90元。選擇100元-4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0元,選擇500元中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5元。選擇1500元的,每年補貼20元;選擇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每年補貼25元。對城鄉壹、二級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人員,縣級財政為未脫貧建檔立卡人員、農村壹、二級低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100元。已脫貧的持卡人,今年可選擇100元的檔次進行支付。農村計劃生育“兩戶”(獨生子女證戶和二女結紮戶)縣級財政各支付30元。

4.付款期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對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的城鄉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以此鼓勵城鄉居民長期繳費。年滿46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時應當按年繳費,享受待遇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滿60周歲),但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個人繳費中斷的,應當補繳中斷年度的費用,已補繳的個人繳費不享受政府補貼。正常繳費已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未超過1年的,每月增加繳費年限養老金2元。

第三,個人賬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社區和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的補貼;省、市、縣財政補貼;利息和其他收入。目前,個人賬戶中的存款金額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的。

第四,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戶籍老年人,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暫為每人每月103元。其中,中央財政承擔88元,省級財政承擔1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發放標準為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被保險人死亡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被保險人已接受待遇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

動詞 (verb的縮寫)建立喪葬補助制度。建立優撫對象喪葬補助制度。補貼標準為中央和省級12個月基礎養老金之和,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第六,關系轉移。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期間需要跨省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轉移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的規定繼續繳納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省內轉移的,可以隨戶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無論戶籍是否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七。制度趨同。

1.按照《甘肅省村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省委發118號)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可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還將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辭職等原因不再參加村幹部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賬戶合並管理,並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和相關待遇。

2.已參加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甘[2011]141號)且尚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屬於被征地農民的,繼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政府待遇。完全失地農民繼續參加城鎮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管理,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3.分階段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制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部分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高齡津貼。老年人生活補貼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範圍,壹並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為:65歲以上每人每月65,438+0,000元,90-99歲60元,80-89歲25元。90歲以上的補貼資金由省財政承擔。80-89歲老人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承擔。

九。資金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省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進行審計,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X.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全省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現省、市、縣、鎮(街道)、社區實時聯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