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攜帶相關材料到參保城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
2.填寫失業救濟金申請表並進行失業登記:
3.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次月發放失業救濟金。
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單位和失業人員本人按相應的法定繳費時間累計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可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
2.已滿5年但未滿10年的,從第5年起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費,最長可為18個月:
3.如果繳費超過10年,最長可以繳費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步驟如下:
1.失業人員攜帶本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照片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材料,到社東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2.社保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後,應當進行備案核查:
3.對於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失業人員可以在就業登記後自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申請被批準後,壹般在申請的次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綜上所述,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準。總的來說,失業保險基金在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