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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萬寧市社保局十級傷殘賠償金

(1)壹次性傷殘津貼:十級傷殘7個月本人工資;

(2)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十級傷殘8個月本人工資;

(3)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十級傷殘為本人9個月工資。

(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醫療費用的計算標準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接受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所必需的費用,包括掛號費、檢查費、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和其他必要的醫療費用;主要涉及掛號費、檢查費、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基本原則是治療費用必須是因傷造成的,具體形式是報銷。

(5)、誤工費的計算標準。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身體傷害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合法收入,是誤工費乘以傷者工資。誤工費:指受害人因受傷耽誤工作的時間。壹般治療時間加上醫生在醫囑上註明的休息時間。

(6)護理費用

護理費是指護理受害者所損失的時間或雇傭必要的護理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7)、住院夥食補貼

住院夥食費補助是指對受害人住院期間的夥食費給予的合理補償。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實際住院時間為依據,參照受害人所在地普通國家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壹般標準是每天100元。

(8)營養費

營養費用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為輔助治療或盡快恢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付的費用。營養費用補償金額壹般為每天20至30元;支付營養費的時間按照傷情恢復和需要補充營養的實際期限計算。但最長賠償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9)交通和住宿費用

醫療的交通費、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在治療損傷過程中所要支付的車、船、住宿費;基本原則是報銷,保留好發票等消費憑證。

(10),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殘疾人為恢復肢體功能或彌補因傷害造成的身體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裝飾性殘疾用具所支出的費用。受害人請求賠償殘疾人用具費用的,應當提供醫療單位或者假肢制作單位的證明或者鑒定意見。殘疾器具的賠償金額壹般以普通家用器具同類產品的合理價格確定;更換殘疾人用具的頻率應參考有關部門的專家證明,並結合當地實際生活條件和災民剩余壽命進行確認。

(11),精神損害賠償

十級傷殘精神損害賠償在5000-10000元之間可以考慮。(可以申請,但法官壹般不支持)

(12),傷殘後的治療費用。

受害人已經傷殘後,請求未來治療費壹般不予支持。

(13),除上述費用外,被害人主張的其他費用通過審查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