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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與工資的關系

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與工資的關系是:

1.職工基本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醫保繳費基數;

2、職工基本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00作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

社保基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1,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60%,五險壹金按照社會月平均工資繳納;

2.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所以稅前工資是五險壹金的繳納基數。

3.工資是社會平均水平;超過300%的,只會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作為繳納五險壹金的基數。

確定繳費基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稅調整,都要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以及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分紅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的收入,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5、實行經營承包或成本包幹後,單位不再報銷職工的差旅費,其承包收入的60%應納入社會保險基數。

綜上所述,醫保繳費基數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為基數,但特殊情況下,醫保繳費基數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