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公司的,分公司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用工單位應當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