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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社保繳費確定後,用人單位能否被追究責任?

工傷工資社保賠償後,公司無需承擔責任。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賠償由單位和工傷保險承擔。部分項目由工傷保險承擔,包括工傷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和職工住院期間發生的夥食補助費,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些項目由該股承擔。如果單位已經按規定承擔了相關費用,則不能再要求單位進行賠償。單位未按規定承擔費用的,可以要求單位按規定賠償。

工傷賠償申請程序

工傷賠償申請流程:

1,單位或者職工依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3.依法作出決定;

4.將書面決定送達職工和單位,職工和單位攜帶書面決定等材料申請賠償。

由上可見,工傷賠償後壹般不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職工工傷賠償金而未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再向單位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