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壹條* * *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