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雙基”核定繳費基數方法。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根據其工資收入和社會平均工資實行上下限,由社保經辦部門核定。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本單位工資總額確定。當用人單位工資總額低於職工繳費基數之和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職工繳費基數之和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
壹般經濟發達的地區,比如北京,都是“單基數”的核查方式。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河南、山西、河北等地,是“雙基”核查方式。“雙基數”核定法壹般比“單基數”核定法多,社會保險部門需要籌集更多的社會保險繳費。當然,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也更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