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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可以發幾個月。

領取定期失業津貼的時間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不滿5年的,失業救濟金最長可發放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最長可領取失業救濟金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失業救濟金最多可發放24個月。

另外,辭職創業的,可以壹次性領取全部失業金,否則按月發放失業金,具體以當地社保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失業救濟金的月金額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支付;

5、累計繳費時間超過20年的,按最低工資的90%繳費;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將按最低工資的70%支付。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從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據,失業人員憑單據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第十七條。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繳費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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