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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哪些關於五險壹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在我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條例》等關於五險壹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壹,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和不靈活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2.《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公積金。

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條例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詳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每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雇主代雇員申報的繳費明細及變動,須由雇員本人簽署,並由雇主保存備查。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對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處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五險壹金,將被收取高額滯納金和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未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將被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甚至是未繳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繳納公積金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

如果企業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員工提起訴訟或者仲裁,那麽企業基本屬於敗訴方。

2、企業拒絕參加社會保險給員工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如果企業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使員工不能享受社保待遇,那麽由此產生的這些費用應該由企業支付。包括:養老金、失業金、生育津貼、工傷津貼等費用。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可能面臨企業的巨額賠償。

3.企業還需要向員工支付幾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企業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保險,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企業不僅要為員工補繳各種保險,還要每年支付員工壹個月的工資(壹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