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寧波市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
永法正[2065 438+06]9號
二、調整農民工社會保險相關政策
(壹)在本市範圍內,將用人單位農民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體系,用人單位農民工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本市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按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省政府規定執行)。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寧波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寧波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於寧波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寧波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其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按寧波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確定,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按寧波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三)已參加寧波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時,本人要求將農民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年限的,可按相應月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補足繳費金額;農民工醫療保險年限也可按規定的折算標準折算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另行確定。
第三,其他
(壹)在全市範圍內,職工住院醫療保險不再新增參保人員。已參加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可繼續參加(職工住院醫療保險支付比例不變),也可按規定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辦法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水平、農民工養老保險補充繳費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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