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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社保怎麽辦?

法律解析:基本信息變更:經營者受理單位提交的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內容涉及原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內容的,收回原登記證,印制發放變更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1.讓單位社保負責人在社保系統打印信息變更申請表(修改戶籍信息)。

2.攜帶加蓋公司公章的信息變更單、身份證、戶口卡復印件(集體戶不需要戶口本首頁)和身份證、戶口卡原件到公司勞動局或社保局進行修改。

3.社保局可以通過取號、辦企業業務來完成戶籍信息的修改。

原則上,修改社保信息,需要更改原表格、復印件和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和原戶口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