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七項保險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重疾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三個基金是住院互助基金、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
七項保險的個人繳費比例如下:
養老保險:個人8%。
醫保:個人2%+3元。
失業保險:個人1%。
工傷保險:個人不用繳費。
生育保險:個人不用繳費。
意外傷害保險:個人不用交。
個人每月繳納工資的8%、2%、0.5%分別作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這些社保資金由社保局從應付工資中扣除支付。三項基金合計占比65438+月工資的00.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