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輸入社保繳費明細。
3.用人單位完成繳費錄入後,導出社保繳費要約文件,打印出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表壹式三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導致社會保險關系中斷,需要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直接進行要約,打印相關社會保險繳費清單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根據險種確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