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費人申報應繳費額時,每月15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並提交工傷保險費申報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繳費單位提交的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繳費人申報材料齊全,繳費率符合要求,申報數量壹致的申報表簽批;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付款單位修改後再次審核。
3.繳費人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繳費申報後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4.工傷保險費應當全額申報並足額繳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追繳並加收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