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保險條例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及相關管理活動。
醫療保險條例第91條
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法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