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公司仍然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辭職流程如下:
1.員工提交離職申請,提交部門主管和人事部門審批;
2.與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3.歸還相關辦公用品,包括工卡和工作服;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5.公司出具離職證明,證明員工已經離職。
辭職證書的作用:
1,用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辭職是按正常程序辦理的;
3.被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或者申請新的職位;
4,可以用這個轉移個人關系,社保,公積金等。;
5.勞動者在創業時,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將享受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為保證電子離職證明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用人單位應采取有效的認證和保護措施,在離職前與離職員工共同簽署認可電子離職證明,避免產生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99條
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