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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濟金申請未獲批準的原因

失業金審核不通過的原因壹般有兩種,即自願辭職、失業保險繳納不滿壹年、辭職後60天內未完成失業登記。職工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需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7日內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辦理申請手續。

申請失業救濟金的條件

1,繳費年限(1年):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離職原因:因本人意願,停止聘用。比如:公司倒閉,合同到期,公司辭退;

3.失業登記: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工作要求。

發放失業救濟金的標準

累計繳費2年以上(含2年)的參保失業人員,按照統籌地區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失業人員累計繳費1年以上(含1年)不滿2年的,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0%發放;參加失業保險不滿1年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50%發放。失業救濟金發放6個月,不能與失業保險金同時領取,每人只能享受壹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享受物價和臨時補貼待遇,但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申請失業救濟的措施

符合上述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在2020年2月底前,持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現場或網上申領失業救濟金。

需要註意的事項

領取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失業人員壹次性創業補貼。失業救濟金領取期滿、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國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計算失業救濟金,不減少繳費年限。對重新就業並參保的失業人員,繳費時間累計;不得申請失業救濟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金申領和支付辦法

第四條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以下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規定提供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參加失業保險證明、繳費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內,到本單位受理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待遇,應當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本人身份證明;

(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證明;

(3)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

(四)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