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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年後可以領幾個月的失業金?

繳納社保失業救濟金滿壹年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時間最長為3個月。

申請社會保障失業福利的條件:

壹是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1年;

第二,不是因為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而是因為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

第三,他們已經登記失業,有工作要求。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壹年不滿兩年(領取)為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滿三年的為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滿四年的為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滿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6、七年累計繳費時間為十六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增加壹年後,領取期限增加壹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