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3.本人、配偶及子女患嚴重疾病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4、法院判決住房公積金作為離婚* * *與財產分割等有關提取住房公積金;
5、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6、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1,退了,退了;
2、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非本地戶籍和農村戶籍,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回戶籍所在地的;
4.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連續兩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男50周歲以上,女40周歲以上;
5、被判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判決書載明期限屆滿,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
6.出國定居;
7.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