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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員工放棄社保。

公司主動放棄社保是違法的,員工主動與公司簽訂不買社會保險是違反勞動法的。無論是通過自願簽訂的協議還是被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因此該協議無效。保險應根據實際收入支付。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不交保險或者交保險不足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補交或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如果單純的保險糾紛勞動仲裁不受理,只能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納。

雇主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當然,勞動者也要按規定繳納壹定比例的社保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發生工傷等意外事故,無論員工是否自願放棄保險,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並被認定為工傷,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都要由公司支付。如果員工因工死亡,根據我國法律,企業還會支付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