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統籌是指單位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所謂統籌,是指在壹定範圍內對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用進行統壹規劃。各統籌地區負責本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結余主要由本統籌地區支配和使用。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72條
在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