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五十三條國家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農村傾斜,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國家完善農村便民服務體系,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完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和綜合信息平臺,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型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與自我服務有效銜接,增強生產生活服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