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隱瞞。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