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中止社會保險關系手續,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證明, 並由本人或用人單位攜帶參保證明和轉移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現繳費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受理申請後,由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聯系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後續業務, 並由參保人到現繳費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業務,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轉移申請書。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