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付款期限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重疊的,基本養老保險重疊部分視同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是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後,基本養老保險在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在市外的實際繳費年限。
第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視同地方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時繳費年限仍在縣級以上國有或集體單位的固定職工,其在地方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按國家規定計算。
養老保險地方個人繳費制度實施後,未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固定職工,不作為繳費年限計入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原常住職工的記錄、相關文件規定的繳費起始時間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的記錄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
1997、65438+2月31之前,參保人取得本市戶籍並已在本市參加養老保險的,其在原縣級以上國有或集體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能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以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的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期間的繳費年限在計算養老保險待遇時不予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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