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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廈門社保繳費清單

1)本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全額繳納。

2)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的比例繳納。

3)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施工企業,按照工程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

儲備票據

1)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2022年基本養老保險計繳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社文〔2022〕65438號+061)2022年全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上限為654332022年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9962元/月,下限為3992元/月。

2)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稅務局下發的《福建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自1,2023年起實施。我市農民工失業保險繳費政策調整為與本市職工繳費政策壹致,即用人單位和個人雙方繳費(其中農民合同制工人仍可選擇本人不繳費)。2023年繳費基數下限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同,上限為上年度我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

3)根據《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九部門關於做好擴崗位、保崗位、穩就業工作的通知》(廈人社[2021]34號),繼續實施1年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4)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任敏社文[2021]148號,自2022年4月1日起,廈門市(含思明區、湖裏區、海滄區、集美區、同安區、翔安區)月工資最低。

5)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合同的通知》(廈府〔2022〕12號)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自2023年起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按月繳納,1。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9.5%,個人繳納。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壹步穩定經濟穩定市場主體若幹措施的通知》(廈府〔2022〕12號)(二)階段性降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65438+10月1至65438+2023年2月31,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在規定費率基礎上降低1%,調整後的參保人員待遇不變。

6)根據《關於調整2022年職工醫保繳費上下限基數的通知》(閩醫保〔2022〕75號),2022年我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為19962元,下限為3992元。

7)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生育保險的通知》(廈府〔2022〕12號),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職工及時登記並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繳費率為0.7%。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核撥或補充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率為0.35%,其職工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靈活就業人員不參加生育保險,不享受生育津貼。

8)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壹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2023年度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按2030年最低社保繳費基數計算,廈門最新本地社保費用為918.04元,其中公司需繳納668.37元,個人需繳納249.67元,異地社保費用為760.85元,其中公司需繳納521.33元,個人需繳納239.52元。

2022年7月1日起,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上限為19962元,下限為3992元。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不低於3992元。

廈門社保繳費基數及比例:

1,養老保險

①繳費基數:2075_19962

②繳費比例:公司繳費比例:16%;個人繳費比例:8%

2.醫療保險

①繳費基數:3992_19962

②繳費比例:公司繳費比例:7%;個人繳費比例為2%:

3.失業保險

①繳費基數:_2030

②繳費比例:公司繳費比例:0.3%;個人繳費比例:0.5%

4.生育保險

①繳費基數:3992-19962

②繳費比例:公司繳費比例:0.7%,由單位全額繳納。

5.工傷保險

①繳費基數:從2022年4月1日“最低工資”開始,廈門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030元。

②繳費比例:對比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用人單位全額繳費。

如何在廈門手機上繳納保險;

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社保官網、本地社保app在手機上在線繳納社保費用。

比如妳用微信支付,可以直接在微信支付裏找到城市服務,然後定位妳參保的城市,找到社保服務,然後進行身份認證,然後選擇妳要繳納的社保類型,按照頁面提示進行操作。

支付寶和交社保差不多。可以直接找市民中心,然後找妳想交的社保類型來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